裁判文书详情

盱眙**有限公司、江苏泰**限公司与盱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异议人盱眙**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世纪公司)因与江苏泰**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世纪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不服,已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本案暂缓执行(2014)淮中执字第00363-2号和(2014)淮中执第00363-3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5月10日作出(2013)淮中民初字第022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公司工程款19332970.81元及利息100万元(自201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世纪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公司损失100万元;三、原**公司对涉案工程在拍卖或折价所得款项时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465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9165元,均由被告世纪公司负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世纪公司所有的,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怡和家园8号楼在建工程(面积为5968.3平方米)及6、7号楼部分储藏室(面积为155.5平方米和218平方米)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首次拍卖无人竞买,泰业公司申请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屋抵偿部分债务,并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即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4)淮中执字第00363-2号执行裁定,将上述房屋分别作价1546.68万元和33.62万元,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泰业公司抵偿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权属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转移。同日,本院作出(2014)淮中执字第00363-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7月10日,世纪公司提出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世纪公司对生效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应否暂缓执行,其异议有无超过法定期限?

本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执行,申诉不影响执行。该案的涉案财产已处置结束,未受偿部分的执行程序已裁定终结。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世**司的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世**司所提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限,且要求暂缓执行无法律依据,因此,世**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盱眙**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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