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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淮安市淮**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仇桥镇苏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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