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粤**限公司与淮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深圳粤**限公司与淮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深圳粤**限公司工程款236.5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淮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0000元。根据深圳粤**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淮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该案目前难以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淮中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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