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翟**与被告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翟**负担,其余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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