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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在第一次庭审时到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诉称:2012年2月17我与李**签订一份风管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62000元。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在盐城市潘黄镇西城华寓地下室进行防排烟白铁皮风管制作安装工程,我已按合同约定将风管全部安装结束,被告仅支付工程款9000元,因被告未及时提供设备致工程至今未完工。现要求被告李**向我支付结欠的工程款53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2012年2月17日我与蔡**签订了一份风管制作安装合同是事实,蔡**亦按合同约定进行安装,我已向蔡**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但该工程仅完成一部分,风管至今未完全安装完毕,故我不应支付全部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原告蔡**与被告李**签订一份风管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在盐城市潘黄镇西城华寓地下车库,工程总价为62000元,设备由李**提供,蔡**负责安装(包括风管),进场日期为2012年2月17日,工期为15日左右,付款方式:进场后一星期内付5000元,风管安装结束支付35000元,设备安装结束支付10000元,其余款项12000元于2012年9月1日前付清。合同并约定以上款项若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给蔡**,李**则支付给蔡**10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蔡**组织工人进场施工,李**向蔡**支付工程款9000元,后因李**未提供设备,该工程至今未完工。为此蔡**诉至本院。

因原、被告对工程进度有争议,本院向江苏宏**限公司进行咨询,该公司指派两名专业人员至盐城市西城华寓地下车库工程现场进行勘测,蔡**并提供了施工图纸、工程合同,咨询意见为:该工程风管已安装结束,其他设备未安装,该工程未完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工程合同、现场照片、咨询意见等证据存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蔡**与被告李**签订一份安装合同后,蔡**已按约履行了部分义务,李**亦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因李**未提供设备致使工程未完工,对工程已完成工作量应以鉴定机构的咨询意见为准,故本院认为被告李**应向原告蔡**支付实际已完成工程款项40000元,扣减已支付9000元,李**还应向蔡**支付31000元。关于原告蔡**诉请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因该工程至今未完工,未完工责任在何方无法查明,故此诉请不能予支持。关于被告李**辩称已支付工程款2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欠原告蔡**人民币31000元,并承担2012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5元,鉴定咨询费500元,合计1875元由原告蔡**负担375元,被告李**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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