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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有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新民初字第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陈**已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上诉人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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