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与江苏中**限公司、丰宁满族**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王**的申请,本院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