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江苏中**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江苏中**限公司、丰宁满族**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王**的申请,本院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中**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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