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因与被告江苏九鼎**有限公司、江苏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为234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