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江苏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江苏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周**的申请,本院2013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