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大丰市**有限公司与大丰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大丰市**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丰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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