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安庆**程总公司申请执行盐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上**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102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本院(2015)盐民仲审执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盐城**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轮侯查封了盐城**限公司位于盐城**开发区五台山路99号1幢房产,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102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