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广**限公司与金昌盐**限公司、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盐城广**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昌盐**限公司、钱**、无锡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江苏**民法院(2015)苏*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要内容是:被告金昌盐**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盐城广**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79.8万元及利息,被告钱**、无锡金**限公司对被告金昌盐**限公司上述欠款中的640.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3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386元,由被告金昌盐**限公司、钱**、无锡金**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386元,由被告无锡金**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金昌盐**限公司、钱**、无锡金**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1、轮候冻结了无锡金**限公司对无锡**有限公司的200万元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冻结了无锡金**限公司在无锡**绛支行的银行存款(当时实际冻结21194.32元)和钱**在农行**支行的银行存款(当时实际冻结12015.07元),冻结期限至2016年6月29日。3、轮候查封了金昌盐**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射国用(2012)第600362号和射国用(2013)第601241号,查封期限至2018年9月16日。另在诉讼保全过程中,查封了金昌盐**限公司的部分房产,被查封的房产证号为县城20134936、20134935、20135064,查封期限至2016年7月21日。4、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钱**以其在无锡的一套安置房抵算60万元债务,并实际交付。

本院认为,本案虽然查封了金昌盐**限公司部分房产,但该房产所对应土地使用权则是轮候查封,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盐城广**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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