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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淮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063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53元,减半收取2826.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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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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