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兴**限公司与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苏兴**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淮安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江苏兴**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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