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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江苏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建湖县人民法院(2013)建民初字第04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建湖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4元,退还上诉人江苏新**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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