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南京**限公司、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3元,减半收取为4206.5元,由上诉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