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科**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科**司撤回对被告中**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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