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科**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科**司撤回对被告中**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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