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建**限公司与泰兴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建**限公司与被告泰**沿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建**限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60元,减半收取5430元,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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