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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设备厂与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船安机电设备厂与被告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泰兴市船安机电设备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0元,减半收取3360元,由原告泰兴市船安机电设备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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