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迁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宿仲调字第45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宿迁申**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委员会作出的(2014)宿仲调字第45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宿迁申**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该调解书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宿**委员会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宿仲调字第45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