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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刘**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韩*初字第00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在原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辉**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关于争议处理即第九条的约定不明,后双方口头约定,如发生诉讼,由刘**、刘**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刘**、刘**经常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的,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沭阳县高墟镇,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辉**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江苏**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辉**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协议书中关于争议处理即第九条的约定不明,后双方口头约定,如发生诉讼,由刘**、刘**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刘**、刘**经常住所地和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福安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沭阳县高墟镇,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辉**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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