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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与被上诉人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3元,退还于上诉人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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