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江苏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宿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宿**委员会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申请执行该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申请人破产一案,本案中的相关债务应纳入破产企业债务统一处理,申请人可先进行债权申报再确定具体的债务清偿比例问题,故本院仅确定涉案仲裁裁决可予执行,暂不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宿**委员会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宿仲裁字第110号仲裁裁决,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