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省**总公司与宿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下称中**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下称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宿**委员会仲裁。仲裁过程中,中**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宿**公司在宿迁市**发有限公司的1200万元债权,宿**委员会于2015年8月25日将中**司的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江苏和**限公司为中**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在宿迁市**发有限公司债权1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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