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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巨**限公司与华机新能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巨**限公司诉被告华机新能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巨**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巨**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00元,减半收取7245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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