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慈**限公司、宿迁市**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安徽慈**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委员会(2015)宿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7月30日诉至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组织双方进行公开听证。申请人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吴**,被申请人艺源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周*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设公司申请称:慈**公司与艺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艺源装饰公司向宿**委员会申请仲裁,宿**委员会作出(2015)宿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慈**公司认为该裁决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应予撤销。理由为:一、仲裁裁决的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属于违法裁决。二、涉案工程尚未竣工,合同对于付款的方式和节点有明确的约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仲裁裁决将全部工程款裁定支付艺源装饰公司,没有事实依据。三、艺源装饰公司存在延误工期、施工质量不合格及未完工等违约情形,慈**公司不应当支付对价款,在仲裁庭进行审理的时候已经提起反诉,但仲裁庭告知我们另行提起仲裁,导致仲裁裁决没有对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审查,仲裁裁决没有查明事实,导致仲裁裁决错误,仲裁裁决违法,应予撤销。综上,请求依法撤销(2015)宿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艺源装饰公司承担。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艺源装饰公司答辩称:一、仲裁庭滥用释*权,违反法定仲裁程序。慈**公司在四次仲裁庭审中均没有提出违约金过高的主张,但在2015年4月3日仲裁庭向慈**公司释*违约金过高并形成谈话笔录,最终认定艺源装饰公司违约金过高,损害艺源装饰公司利益。仲裁庭涉嫌滥用释*权,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请求法庭撤销该部分仲裁。二、涉案GRC工程结束后下一道工序正式施工时应视为慈**公司对GRC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仲裁庭认定GRC工程合格时间为2013年4月24日无误。三、慈**公司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及工期违约并没有提出反诉,所以仲裁裁决不涉及这两个问题的裁决,而且慈**公司已经就工程质量和工期延期另行向宿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已经受理。综上,慈**公司主张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符合撤销情形,应该驳回其申请。因仲裁庭涉嫌滥用释*权违反仲裁法定程序,该部分裁决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3日艺**公司与慈**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慈**公司将宿迁市新城名居8#-16#(共9栋)的GRC生产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每平方米360元的单价发包给艺**公司施工,工程量最终依照单价(构件实际展开面积)据实结算,工程全部安装结束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验收合格后,质保期为1年,如逾期付款每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2014年2月11日,艺**公司以慈**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宿**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慈**公司支付工程款3420000元,违约金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合同总价款的每天万分之五计算);二、案件仲裁费由慈**公司承担。2015年6月4日,宿**裁委作出(2015)宿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内容为:一、安徽慈**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72687.2元,并支付违约金836333.91元;二、本案仲裁费300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5028元,由宿迁市**有限公司负担30%即10508.4元,由安徽慈**限公司负担70%即24519.6元(仲裁费、保全费已由宿迁市**有限公司全额垫付,宿迁市**有限公司同意安徽慈**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同时将24519.6元一并支付)。仲裁裁决作出后,慈**公司不服,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另查明,艺源装饰公司已经对案涉仲裁裁决另案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分别是:(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设公司提出的三点理由均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六种情形之一,故本院对其申请理由不予审查。艺源装饰公司主张仲裁庭在确定违约金问题上滥用释明权并申请撤销该部分仲裁裁决,因艺源装饰公司已另案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在本案中对其撤销申请不予审查。

综上,申请**设公司关于撤销(2015)宿仲裁字第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安徽慈**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安徽慈**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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