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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与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季化林诉被告姚四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陈述,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故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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