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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与王**、江苏腾**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童*明诉被告王**、江苏腾**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司)、江苏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6日、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腾**司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童*明诉称,被告苏**司开发泗洪县卧龙湾小区,被告腾**司负责承建,被告王**为实际施工人。2013年9月22日,被告王**将其中的保温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双方约定每平方米55元,施工面积为3300平方米,工程款合计181500元。原告将工程完工后,被告王**一直未付工程款。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815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无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该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被告王**不应支付工程款;对原告施工的面积有异议,3300平方米是原告单方测量结果,不应成为计算工程款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腾**司辩称,被告腾**司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挂靠被告腾**司承建被告苏**司开发的卧龙湾小区。2013年9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外墙保温施工合同,被告王**将其承建的11#楼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每平方米55元,工程款按照实际工作量结算。原告工程完工后,将工程交付给被告王**,现在该小区11#楼外墙已经贴上瓷砖,并粉刷完毕。后在法院的组织下,现场对11#外墙保温面积进行测量,11#楼包括车库、阁楼共计13层,12层以下施工面积为2929平方米,阁楼施工面积为415.68平方米,合计3344.68平方米。原告同意将阁楼施工面积按照12层每层施工平均面积计算,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施工面积为3173.1平方米。

上述证据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一份,本院依职权调取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勘验现场照片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将其承建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因原告没有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王**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承建的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给被告王**使用,被告王**应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经过法院现场测量确认,原告的施工面积是3173.1平方米,故工程款数额为174520.5元,故被告王**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74520.5元。被**公司与被告王**系挂靠关系,应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公司应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全支付应付工程款,故应在欠付腾**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支付原告童**工程款174520.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江苏腾**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江苏苏**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江苏腾**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被告王**、江苏腾**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江苏苏**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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