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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太与张新、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仝*太诉被告张*、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骏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黑骏马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仝*太诉称,被告黑骏马公司承建景泰嘉园小区工程,被告张*承包24号楼。张*将其24号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尚欠工程款108000元。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工程款108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新辩称,原告承包外墙保温工程是事实,也欠部分原告工程款,但是数额没有108000元,且被告黑骏马公司没有支付全部工程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黑骏马公司辩称,与原告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且收到的工程款已经支付给被告张*,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黑骏马公司将其承建的景泰嘉园24号楼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张新承建,张新承接工程后又将其中保温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仝*太,书面约定工程单价为62元/平方米。原告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该号楼保温工程面积为3100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92200元。被告张新已付工程款及材料费102000元,尚欠902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检测报告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仝升太、被告张新无施工资质,故其之间的保温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但原告完成了工程并将工程交付使用,被告张**支付工程款。经过庭审确认,被告张**支付原告工程款90200元。被告黑骏马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张新承建,应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支付原告仝*太工程款90200元,于判决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仝升太负担405元,被告张新负担2055元,被告江苏**有限公司对2055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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