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宿迁市**程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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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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