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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杨**与王*、江苏华**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原告祁**、杨*永诉被告王*、江苏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华**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独任审查,并于2014年7月3日进行听证,原告祁**、杨*永及其代理人陈**,被告王*及其代理人孙万金、江苏华**限公司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祁**、杨**诉称,被告华*建设承建双沟酒**流中心14万吨灌区基础工程(一标段)灰土换填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挂靠华*公司的王*以施工单位代表的身份与原告祁**签订转包合同,将工程的一部分包括土方开挖,10%灰土制作、压实交给原告祁**施工,原告祁**与原告杨**合伙承建涉案工程,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至今未支付全部工程款,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公司与原告祁**、杨**没有签订《基础土方及灰土承包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被**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本案应该由江苏**民法院管辖。

原告祁**、杨**辩称,本案建设工程项目在泗洪县,合同履行地在泗洪县。被告王*住所地也在泗洪县,所以泗洪县人民法院应该有管辖权。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被告华**司与江苏双**限公司签订双沟酒**流中心14万吨灌区基础工程(一标段)灰土换填工程合同,被告王*以华**司代表的身份与原告祁**签订了《基础土方及灰土承包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基础土方及灰土承包协议》1份、《基础土方及灰土承包协议》补充协议1份、《江苏双**限公司签订双沟酒**流中心14万吨灌区基础工程(一标段)灰土换填工程合同》补充协议1份、申请报告1份、工程签证单1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华**司与江苏双**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地在泗洪县,因此,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华**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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