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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有限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泗洪红利来置业有**(以下简称红利来公司)诉被告江苏华邦建设有**(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利来公司委托代理人邵**,被告华**司委托代理人缪申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红利来公司诉称,2009年9月3日,原告将其开发的泗洪银河国际广场B05、B06、B07三幢住宅楼发包给被告施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向原告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2011年5月16日之前,被告施工的三幢住宅楼已经竣工,经初步验收合格,但被告至现在未向原告提供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原告无法到房产登记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数百户业主以不同方式主张违约金,并索赔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泗洪银河国际广场B05、B06、B07三幢住宅楼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华**司辩称,被告已经将竣工图和竣工资料交付给原告公司,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泗洪银河国际广场B05、B06、B07三幢住宅楼发包给被告承建,并约定被告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该工程已于2011年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合格,现已实际投入使用,尚未进行总体工程竣工验收。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的交付义务。对于工程资料的交付,按照建设工程文件移交的国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第6.0.5条),被告作为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即原告移交档案时,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被告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单位,应按照国家管理规范履行工程资料交接义务,故被告应提供资料交付书面材料来证明其已履行资料的交付义务。而被告提供的原告公司股东、监事缪**的通话录音,形式上不符合国家对工程资料管理移交规范,内容上不能反映资料交付明细,亦不能反映被告交付的资料是否完备,故该录音不能证明被告已经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交付给原告。原告提供的对李*谈话笔录及宿迁**民法院的庭审笔录,仅能证明被告交付了相应的工程决算资料,并未提及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故其亦不能证明被告的抗辩主张。综上,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其应向原告交付泗洪银河国际广场B05、B06、B07三幢住宅楼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限公司向原告泗洪红利来置业有限公司交付泗洪银河国际广场B05、B06、B07三幢住宅楼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验收资料,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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