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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治安与江苏苏**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原告刘治安诉被告江苏苏**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苏**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任审查,并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治安诉称:2010年5月23日,原告与苏亚**分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在江苏省泗洪县工业园,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经核算,苏亚**分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387460元,因苏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该由苏**司承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3874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苏**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应为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治安辩称: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泗洪县,应由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苏**司承建工程施工地点在江苏省泗洪县工业园区,原告刘治安在此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苏**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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