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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罗来中、泗洪**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罗来中、泗洪**专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来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原告陈**于2012年4月29日与江苏广通建设**洪鼎诚电子学校项目部代表人陈**、罗来中签订工程清包协议书,同日又订立补充协议。经查证,江苏广通**淮安分公司印章系魏**等伪造。原告按照清包协议和补充协议派人进入泗洪**业学校筹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被告罗来中原因,原告被迫停工。经结算,罗来中应支付停工损失182600元,至今未付。由于被告泗洪县青阳中等专业学校作为发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停工损失1826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罗来中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9日,原告与陈**签订包清工协议一份,约定陈**将鼎诚电子学校实训车间工程的瓦工、木工、钢筋工等三项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陈**作为发包方在合同上签字,被告罗来中作为公证方在合同上签字。同日,原告与被告罗来中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前一份合同双方签订的价格只供外来施工队参考,最终实际结算付款按照补充协议为准。后该工程未能顺利施工,原告中途被迫停工。后陈**及被告罗来中与原告结算,确认原告的误工损失为222600元,陈**负责支付40000元,剩余182600元由罗来中支付。误工赔偿费用签订后,陈**支付原告损失40000元,被告罗来中未支付赔偿。

另查明,原告无施工资质,原告所诉的泗洪县青阳中等专业学校未予登记。

上述证据由原告提供的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各一份、误工赔偿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3)洪商初字第0500号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施工资质,故原告与被告罗来中、案外人陈**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均属无效。合同无效,造成对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陈**、罗来中确认的误工赔偿系对原告损失的确认,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赔偿。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罗来中赔偿182600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被告泗洪县青阳中等专业学校未经登记,并非本案适格主体,故驳回原告对被告泗洪县青阳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原告请求追加学校发起人魏**等其他发起人为被告,但原告主张的误工赔偿并非工程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原告主张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罗来中赔偿原告陈**误工损失费182600元,于判决生效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泗洪县青阳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来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52元(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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