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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张**、江苏华**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原告周*巍诉被告张**、江苏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宿迁**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华**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任审查,并于2014年9月12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巍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告与华**司(被告张**挂靠的公司)签订中**司物流城B1楼的土建工程,该工程于2012年年底竣工,经核算,被告华**司尚欠原告工程款73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工程款730000元及利息(中**司在尚欠华**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告辩称

被**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华**司未与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华**司的住所地也不在泗洪县,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在镇江润州区南徐路附近,因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应为镇**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辩称:被告华**司以江苏华**包有限公司名义与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后被告公司更名为江苏华**限公司。且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泗洪县,应由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华**司承建中源公司中源物流城,原告周**在此承包土建工程,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华**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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