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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杭**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在本地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系杭州经济适用房项目,所涉项目不仅属于非法招投标,而且项目涉及杭州**民法院审理的张*受贿案,案件极其重大复杂,不宜由杭州**民法院审理,应由杭州**民法院审理。故原审法院仅以专属管辖为由裁定该院管辖本案欠妥。综上,请求:撤销杭州**民法院(2015)杭**初字第15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同时,杭**公司起诉的标的数额并未超过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金**司所称的本案系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的上诉理由,亦缺乏证据佐证,故金**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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