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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巨匠建**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匠集团)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匠集团与被上诉人蓝**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签订地在桐乡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蓝**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讼。蓝**司据以提起诉讼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载明其诉请主张的建设工程位于杭州市下沙街道湾南社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杭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巨匠集团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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