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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顺**发有限公司与隆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原浙江**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图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顺**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3)杭临民初字第22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顺**司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讼,顺**司据此提交了其与隆**司签订的《顺达·丁香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欲以证实。该补充协议中约定“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约定也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顺**司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由管辖权。隆**司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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