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诉被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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