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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金**限公司、南京金**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南京金**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南京金**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司杭州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广**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9月22日经杭**委员会作出(2012)杭仲裁字第137号裁决。金**司及金**司杭州分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以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以及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于2013年12月31日共同向本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案涉仲裁裁决书所查明的金鸿**分公司与广**司签订案涉工程承包协议书及其内容约定,申请人并无异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合同纠纷由杭**委员会仲裁方式解决,义乌市人民法院生效裁定书也已确认双方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据此驳回广**司的起诉。故双方本案纠纷属于案涉协议约定的仲裁范围,且杭**委员会有权管辖。两申请人诉称仲裁庭关于司法鉴定的程序违法。经查,鉴定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时共同选定,两申请人未依照杭**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鉴定,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仲裁委的仲裁程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两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仲裁裁决错误的异议,系仲裁庭实体审理并裁决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申请撤销裁决之法定情形,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金**司及金鸿**分公司诉请撤销仲裁的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南京金**限公司、南京金**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共同要求撤销杭**委员会(2012)杭仲裁字第137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程有限公司、南京金**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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