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浙江游**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浙江游**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259844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06536元(从2013年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9月19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实际应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公司负担。经诉请调解不成,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10月28日,周**与游**司签订《杭州游**限公司内部清工分包合同书》一份,约定游**司将其仓储用房工程的防水卷材及防水涂料承包给周**,并对施工工期、分包价格、结算和付款方式、质量要求等作了约定。2013年1月29日双方经结算确认工程款为659844元。游**司已支付40万元,剩余259844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游**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工程款259844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46元,由被告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