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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有限公司与朱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490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朱**以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朱**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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