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舟山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2)浙舟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舟山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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