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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有限公司与吴*、来国庆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浙江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来国庆、朱海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杭西民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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