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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浙江城**限公司、吕**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浙江城**限公司、吕**、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浙**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建陕西**筑机械厂职工住宅地下车库主体项目,工程完工后,被告浙**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3717元。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提前完成该工程,工程验收结束后仅支付原告320000元,尾款至今未支付给原告。后原告了解到涉案工程系被告吕**挂靠被告浙**有限公司承建,被告阮**为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此后,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支付工程款事宜,均被拒绝。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浙江城**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要求对被告吕**取得涉案工程款后未支付实际施工人陈*,非法占有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此后,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向被告浙江城**限公司出具了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吕**合同诈骗一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已决定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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