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0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