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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中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50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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