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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浙江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明顺建设**动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反诉原告浙江肯**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肯**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浙江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杭州**限公司撤回对浙江肯**有限公司的本诉;

二、准许浙江肯**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46996元,减半收取23498元,由杭州**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25元,由浙江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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