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浙江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东**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对浙江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