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限公司诉被告萧山区人民政府新塘街道办事处涝湖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浙江万**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丁**与大立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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