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富**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富**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82元,减半收取6241元,由上海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